近期,17名2013级研究生通过转学进入湖南大学一事被指暗箱操作。1月23日,湖南大学撤销17名研究生的转学决定。
湖南大学承认,转学申请审核时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校方已成立了调查组,将对转学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调查。目前已启动问责程序。
1月25日,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胡肖华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有必要查处此次转学事件中有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但在作出决定前,校方应对撤销决定亮出“具体理由”。
综合新华社本报记者杨杰妮长沙报道
应加紧转学制度设计加大公示与监督
“程序合规”的转学却显然不合理,问题根子在哪?政策表述中的“特殊困难”,是否为特权腐败留下了空子?相关部门要加紧从制度设计层面查漏补缺,明晰标准,堵住漏洞,加大公示与监督力度。
当务之急,一是对已经暴露的问题严格惩处,以儆效尤;二是对高校转学生群体进行更大范围的摸底、复查,剔除不合规、不合理的“灰色转学”;三是深刻反思,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在转学事件中,还社会以公平正义的关键,不应仅是在舆论倒逼下的个案处理,更在于深刻反思下的彻查严处和长效机制的完善。
据新华社
转入是否公示
法规: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难,可转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20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实际做法:一些学生因油画过敏转入
吉首大学研究生处处长佘佐辰介绍,柳同学被吉首大学录取为研究生前,已在湖南大学进行了两年硕士同等学力课程的学习,因此学校同意了她转学;该校的罗同学则是因为在长沙工作的父亲身体不好,需要照顾。
2013级研究生杨同学和徐同学从湖南科技大学转到了湖南大学。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姚京成说,被该校录取的杨同学是因为对油画过敏,加之该校没有设计专业,因此同意她转学到湖南大学的设计艺术学专业。至于徐同学,姚京成称其申请转学是因经济困难,但未讲明是何种经济困难,他只是强调省城长沙的经济条件好,机会多。
[回应]湖大承认审核“特殊困难”把关不严
1月23日,湖南大学官博回应称,经过初步调查核实,湖南大学在审核过程中,确实存在对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9条中“特殊困难”的规定把关不严等问题。
但同时有专家分析称,这号令“条文本身有缺陷”,特殊困难言之不详,转学的具体操作者,能够随意解释这一条文,造成各学校解释不统一。
法规:经学校审核后呈报当地教育部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院(系)、所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实际做法:校方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门
1月22日,湖南大学发出《致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公开信》,公开信称,2013年底在收到2013级研究生转学转入申请后,由该校研究生院牵头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公开信称,转学申请表上的“转出学校意见”栏务必有转出学校的同意转出意见,并由转出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转出学校印章,且相关材料完整、齐备方可进入湖大研究决定环节。
2014年1月15日,湖大研究生院将初审合格的2013级硕士研究生转学转入申请提交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媒体报道称,“会议讨论很激烈”,最终以超过2/3的票数同意转入。
随后,湖大将会议研究结果和相关材料呈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批准后,这些研究生正式转入该校就读相关专业。
[延伸]转学审核程序缺少公示环节
设计复杂、周密的转学审核程序,并未有规定公示一环。
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一位工作人员称,教育部的21号令并没有规定要进行公示。
一位高校人士则解释称,因为学校都不太乐意自己的研究生转学,因此不会去宣传。记者检索湖南大学官方网站,未搜到与转学有关的任何信息,17名2013级研究生转学情况也完全查不到。各地对高校研究生转学信息秘而不宣似乎是一个通行的潜规则,互联网上随便检索“研究生+转学”的关键词,搜不到任何关于转学学生的公示信息。
“退回”是否透明
学校能否随意撤销转学决定?
“湖南大学做出这个决定非常草率。”胡肖华说。
他认为,据目前的信息来看,尚未发现转学过程中有腐败问题,学校虽然有权作出撤销的决定,但之前既然说转学决定符合程序,就不能随意撤销。
胡肖华表示,撤销先前已作出的转学决定是一种行政行为,这种行为本身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所谓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亦称保护相信原则。有学者称其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胡肖华表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行政行为。高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转学的决定是行政决定,作出决定后不能随意撤销是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胡肖华说,“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不能随意变更。”
“退回”决定是否合乎法规?
针对舆论质疑部分研究生因“油画过敏”“气候不适”等特殊困难转入湖南大学,胡肖华说,这只能成为当初湖南大学拒绝接受申请的理由。
湖大最终接受了这17名研究生,“接收了就要对这个事情负责,上述理由不能成为退学的理由”,胡肖华认为,“如果其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或者学生在转学时编造了虚假信息、弄虚作假,就另当别论。”
湖大的新闻发言人唐珍名透露,这17名研究生将被退回原高校。值得一提的是,湖大的决定并非“退学”,而是“退回”。胡肖华认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退回”的规定。
对于胡肖华的质疑,1月25日,记者多次拨通湖南大学相关负责人的电话,请求回应,均未接听。
[分析]专家:校方应详细说明撤销理由
17名转学研究生中,有多名原湘潭大学的学生。学生已经在湖南大学读了一年多的书,现在如果又要退回湘潭大学,学校是否会接收?
“从理论上讲,我们完全可以拒绝接收。”胡肖华称,当时办理转学手续时,学生学籍已经全部转过去,湘潭大学已经注销其学籍。
专家表示,在查出转学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之前,校方有必要对撤销理由作更多具体的解释。胡肖华认为:“如果没有具体理由,不应该就这样‘退回’这17名研究生。”
胡肖华表示,目前,如果学生要起诉湖南大学,他们愿意组织一个团队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观点]转学令不能为特权捂盖子
转学事件曝光后没多久,湖南大学回应称17名学生转学符合程序,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投票表决通过。一天后,却又公开承认存在“把关不严”,决定撤销转学。
投了票就同意接收,出了事又马上“退回”。说转就转,喊撤就撤,高校转学本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政策,理应严肃审慎执行,落到湖南大学的实际操作中却宛如儿戏。是谁给了湖南大学玩转学“过家家”游戏的权力和胆量?
转学生究竟是何背景?是谁举手同意?又是谁没有把好关?双方学校审核、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复,这一环环的操作程序,哪里出了问题?既已启动调查追责,上述疑问,都该给全社会一个清楚的交代。
匆匆收回的“转学令”不能成为舆论风波中“捂盖子”的工具,不能为高校特权腐败“捂盖子”。
——载《潇湘晨报》2015-1-26作者:杨杰妮
http://www.xxcb.cn/depth/jiaodu/2015-01-26/89614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