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师生联名申请审查涉嫌违法规范性文件获回应 湖南“驾考合一”规定有望废止
视点特稿
本报记者 赵文明
“虽然复函只有两张纸,但这两张纸或将开启湖南驾考的破冰改革,公民学习驾驶技术将获得自由选择的权利。”4月22日,手拿着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一纸复函,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欧爱民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
在此之前,“公民获取驾驶执照是否必须经过驾校学习”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湖南省内居民。这纸复函,让此问题有了答案: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认为,湖南省有关部门“驾考合一”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已向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发出了停止执行该文件的函。
这标志着,在湖南驾考将可以像获取大学文凭一样,自学、自考;而此事背后更大的意义在于,这意味着湖南市民挑刺涉嫌违法规范性文件,再获成功。
“驾考合一”难倒开车老手
“我已经会开车了,能不能直接报名参加驾驶资格考试?”
“不行!”
“为什么不行?”
“我们有规定,参加驾考前,必须先到驾校培训。”
这是前不久,长沙市市民王方与办理驾驶执照的民警在办证大厅的一段对话。
家住长沙市雨花区德馨园小区的王方从小就爱开车,他时不时利用空闲时间把朋友的车开到一些行人稀少的路上练习。几个月下来,王方的驾驶水平突飞猛进,可以娴熟地驾驶小车。但当他拿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到长沙市驾管科申请参加驾驶考试时,工作人员以王方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为由,拒绝了王方参加驾考的申请。
“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学习,这是有文件规定的。”工作人员告诉王方。
工作人员所言不虚。据记者了解,从2007年4月1日起,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交通厅联合制定并施行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受理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报考手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凭培训记录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考。”
考驾照只能通过驾校,似乎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
因为拿不出数千元的学费,王方至今未能参加驾驶资格考试。
“我都已经会开车了,干嘛非要我再掏数千元的学费出来给驾校呢?”王方对此感到非常郁闷。
和王方一样,在长沙市某政府部门上班的老张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老张在部队呆过,开车比许多老师傅都熟练,现在想申请一个驾照,却被告知必须先到驾校参加培训。
师生联名申请审查“驾考合一”
“在驾校学习是不是获取驾照的必经程序,这一做法是否违法?”爱给政府文件挑刺的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欧爱民开始琢磨此事。在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后,欧爱民认为,湖南省关于公民申领驾照必须通过驾校报考、参加驾校培训的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驾考应该像考大学一样,可以自学、自考!”欧爱民认为,这种“驾考合一”的模式,存在违法嫌疑。
欧爱民的说法,得到了自己的14名学生的支持。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3条规定,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今年年初,欧爱民和彭超等湘潭大学法学院师生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
“暂行规定”具体违反了哪些规定?欧爱民向记者作了详细的说明。
首先,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8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并没有要求提交“培训记录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4条也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欧爱民认为,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交通厅联合制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同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法制办认定“红头文件”不合法
收到欧爱民等师生的审查申请后,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非常重视,立即进行了审查。因为涉及上位法问题,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国务院请示。国务院致电回复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要求深入研究该文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式。
2009年4月14日,经反复审查研究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向欧爱民等师生作出了复函。
复函称:湘公通【2007】14号文件有效期届满,未经重新公布,已经自动失效。法制办认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湘公通【2007】14号文件未经重新公布,因而已经失效。
同时,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认为,湘公通【2007】14号印发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没有规定申请驾照必须经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因而湘公通【2007】14号文件的上述规定不合法。
日前,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已向湖南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发出停止执行湘公通【2007】14号文件的函。
“这种‘驾考合一’的制度,造成公民申请驾照的经济成本增加、时间成本增加,贿赂考官的现象更是屡禁不止。”欧爱民说,驾校和驾驶证考试、颁证、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一条利益输送链。这个利益链条不适当控制,驾校作为许可资源,会像一个中介公司一样,价格越来越高,腐败现象也会越来越严重,这些成本最终都将转移到老百姓的头上。
欧爱民认为,解除“驾照捆绑驾校”制度,对于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还公民驾驶技术学习的自主选择权,无疑意义重大。
“若此项意见最终得到采纳,将会彻底改变湖南省考驾照必须先经过驾校培训的状况。”欧爱民说,这不仅能为已具有娴熟驾驶技术、但没参加驾校培训的申领公民节省一笔不必要的培训费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本报长沙4月22日电
记者手记
“问题红头文件”遇挑刺,在湖南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早在今年1月4日,长沙律师李志员和李梦琳就先后给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邮去一份申请,请求法制办对长沙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咪表泊车管理的通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此之前,湖南省一份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也在律师挑刺后被叫停。
湖南市民挑刺“问题红头文件”的底气来自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部填补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空白的规章,对“红头文件”作出了全程全方位监督的规定。
公民挑刺“问题红头文件”热情高涨,反映出公民对法治政府的热切期盼。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红头文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又是政府权威的象征,一旦出错,影响非同小可。“红头文件”接受监督,既可以真正保证政府的权威,又能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而这,才是湖南市民挑刺“问题红头文件”连获成功最大的意义所在。
——载2008-4-23《法制日报》、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o/2009-04-23/083915514036s.shtml】